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某,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10月杨某某与樊某某在网上认识,因双方在网上说话挺投机,于是双方于同年11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樊某某系再婚,杨某某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因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在一起生活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份,樊某某离家出走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以前的电话都无法联系。据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樊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被告樊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结婚证。欲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二、证明一份。欲证明樊某某于2011年8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的事实。经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杨某某与樊某某在网上相识,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杨某某系初婚,樊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杨某某系残疾人员。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樊某某于2011年8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杨某某与樊某某在网上相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基础较差,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樊某某于2011年8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代理审判员 刘 亮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