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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水林与武汉瑞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林,武汉瑞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吴水林。被告:武汉瑞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3号地块3幢103号。法定代表人:何春燕,总经理。原告吴水林与被告武汉瑞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水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水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水林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