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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时伟与郄传利、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时伟;郄传利;张爱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8-1号原告时伟。被告郄传利。被告张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伟诉被告郄传利、张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年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