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商终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与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小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小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终字第0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聚龙湖福利医院三楼。法定代表人赵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万楼、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娟,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小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 审 判员 陈 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