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1114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段增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