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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1114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段增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