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42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荣望。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68600元及加处的罚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依法予以分配(详见分配表)。对于未清偿债务,本院已作查证,查证结果为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