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黄艳正、李张勤、陶莉、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陶莉,女,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黄艳正,男,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中路14号水狮营综合楼。被申请人:李张勤,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陶莉、黄艳正、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李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陶莉、黄艳正、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李张勤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陶莉、黄艳正、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李张勤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98、人民法院依照第、第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