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