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王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定军,男,农民,系李某某之兄。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光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攀、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育、李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8年补办登记。婚后生有两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随着孩子出生,生活负担加重,原告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工作上,对被告显得冷漠,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很难沟通。2013年农历正月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托人劝说未果。现要求坚决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甲、王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3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读完学业)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辩称,婚后双方是有矛盾。但是两个孩子尚小,被告出走居住一是为了孩子上学,二是看原告的行为有无改变,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农历四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8年1月7日在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7月28日生长女王某甲,2004年2月11日生次女王某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曾有过矛盾。2013年7月9日(农历六月初二),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开家中,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和维系的纽带。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已十余年,育有两个女儿,一起经历了许多艰辛与不易,也一起感受了家庭的温馨与欢乐。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及时修补感情裂痕,努力让自己的家庭幸福美满。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尚顾念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以利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