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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辉、王志中申请执行韩治刚、韩珍珍、李秀梅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王志中,韩治刚,韩珍珍,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王志中,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治刚,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韩珍珍,女,住址同上。系韩治刚之女。被执行人李秀梅,又名李梅英,女,195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治刚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韩治刚、韩珍珍、李秀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二日内按照该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完毕,但至今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秀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59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战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