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8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中北里***号楼B、C段(C段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孟玉霞,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宁。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简称乐界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峰、乐界娱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起诉称:我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我协会先后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供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权利人签署了多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权利人诸多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我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获得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乐界娱乐中心未经我协会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协会享有权利的《午后三点》、《罗素广场》、《Me&I》、《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MyLOGO》、《SAYNO》、《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兰情》、《木兰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象》、《一个人走》、《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一秒钟》、《Help》、《梨花满天开》、《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那片海》、《穿行》、《家乡》、《情人》等50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故我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界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午后三点》等50首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6元。乐界娱乐中心答辩称:我中心所使用的涉案音乐作品均为我中心向北京视翰公司所购点唱系统服务器自带的,我中心已经支付了费用。音集协应起诉北京视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1年,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了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该专辑共含17张光盘,封面显示的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CN-A01-11-374-00/V·J6,并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中包含上述《午后三点》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内页所标示的作品及对应的著作权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麒麟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穿行》、《家乡》、《那片海》、《情人》等。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扑盛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等。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西蒙恒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又见茉莉花》等。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当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躲不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象》、《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Help》、《WOW》、《一秒钟》等。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兰情》、《88烦恼》、《天空蓝》、《夜光航线》、《一个人的北京》、《木兰星》等。北京乐华圆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圆娱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公主复仇记》、《幸好》、《MYLOGO》、《SAYNO》、《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等。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EASY》、《Me&I》、《OCEANISDEAD》、《罗素广场》、《夜空多灿烂》、《忘了我》、《午后三点》等。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红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等。2009年6月29日至2012年11月26日,音集协先后与麒麟童公司、乐扑盛世公司、西蒙恒源公司、当然公司、星光公司、乐华圆娱乐公司、东乐公司、红创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麒麟童公司、乐扑盛世公司、西蒙恒源公司、当然公司、星光公司、乐华圆娱乐公司、东乐公司、红创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麒麟童公司、乐扑盛世公司、西蒙恒源公司、当然公司、星光公司、乐华圆娱乐公司、东乐公司、红创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麒麟童公司、乐扑盛世公司、西蒙恒源公司、当然公司、星光公司、乐华圆娱乐公司、东乐公司、红创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的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被授予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3年4月25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来到乐界娱乐中心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机点播了《午后三点》等50首涉案歌曲,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659号公证书。音集协当场消费306元,并支付公证费2700元。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中收录的涉案50首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65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著作权人所签《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乐界娱乐中心在点歌机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但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乐界娱乐中心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方式、经营模式、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午后三点》、《罗素广场》、《Me&I》、《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MyLOGO》、《SAYNO》、《飞蛾扑火》、《女皇》、《心疼·笔记本》、《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兰情》、《木兰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象》、《一个人走》、《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一秒钟》、《Help》、《梨花满天开》、《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那片海》、《穿行》、《家乡》、《情人》等五十首作品;二、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三万元;三、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杨凯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