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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旭平与李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平,李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旭平。委托代理人王修波。被告李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平诉被告李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