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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夏正红与陈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红,陈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夏正红。委托代理人赵江锋,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红与被告陈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正红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已由夏正红预交),由夏正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