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石支安与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支安,男,192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代表人:马兴玉。上诉人石支安因与被上诉人大仵前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石支安和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送达了开庭传票,石支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470元,由石支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静旻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