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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卢纪林与韩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纪林,韩立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5号原告卢纪林,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韩立勋,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纪林与被告韩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纪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立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00元,由原告卢纪林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