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卢纪林与韩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纪林,韩立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5号原告卢纪林,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韩立勋,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纪林与被告韩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纪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立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00元,由原告卢纪林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