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张国军、闫俊宇与张海岐、刘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军,闫俊宇,张海岐,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国军,男,汉族,汉族,系吉F200**号车车主,住址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申请人:闫俊宇,男,汉族,汉族,系吉F200**号车驾驶员。住址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兴街十一委*组。被申请人张海岐,男,系吉E032**号车车主。被申请人刘卫,男,系吉E032**车驾驶员。申请人张国军、闫俊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海岐所有的吉E032**号轿车,申请人张国军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国军、闫俊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将被申请人张海岐所有的吉E032**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5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桂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