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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宝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献礼与吴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礼,吴宪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192号原告吴献礼,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吴宪军,男,6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礼与被告吴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献礼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献礼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审 判 员  付连成人民陪审员  郭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