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宝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献礼与吴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礼,吴宪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192号原告吴献礼,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吴宪军,男,6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礼与被告吴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献礼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献礼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复审 判 员 付连成人民陪审员 郭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