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津沽(天津)饭庄有限公司诉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津沽(天津)饭庄有限公司,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津沽(天津)饭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武志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新滨江机电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胡时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忠国,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津沽(天津)饭庄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津沽(天津)饭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