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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她。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只要在家俩人便三天两头吵架,令她感觉苦累不堪,感受不到一点家庭的温暖。劳动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被告却不允许她外出工作,侵害了她的基本权利。因经济不宽裕,她踩三轮车被告也对她百般阻挠,其后她只好躲到外面从事保姆工作,想与被告分居,不想最终仍被被告找到,导致她丢了工作。她患病,被告却不给她治疗,置她的生死于不顾。婚后她与被告没有小孩,且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综上,她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请求: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他不同意离婚,他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有感情,为家庭他付出很多。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李某某从海南回到梅州,经其姐夫的战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刘某某。双方当事人认识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到梅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都是初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今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会因家庭经济及原告是否外出工作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离开被告刘某某另外居住生活至今。2013年10月18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作了上述答辩。庭审中,原告李某某称,她与被告一起十四年,没有感受到被告是她丈夫的温暖,心都冷了。被告刘某某则称,他对原告付出了很多,原告身体不好,有病有痛都是他照顾。他不同意原告外出打工,是因原告有哮喘等多种疾病。他和原告十多年夫妻,生活中原告对他也比较好,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原告起诉后虽然与他分居,但经常出门还是叫他载。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双方当事人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三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共同生活中已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俩人应当共同珍惜和维护。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现状来看,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只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秉持相互尊重、体谅的精神,完全可化解存在矛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李某某起诉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俩人加强沟通、增进关爱,共同建设美好家庭。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紫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