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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杭州中发物流有限公司、赵高峰诉袁自权、陈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再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A-112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甲。上列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尤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赵甲因与被申请人袁某某、陈某某、原审被告人保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张重新划分各方的民事责任。理由:一、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某某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原判非法剥夺了被保险人独享的12万元交强险后,再按比例划分当事人的责任,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不应当成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连带赔偿人。1.原审原告并未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申请再审人只需赔偿损失总额的30%,且某甲公司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审查期间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某甲公司车辆出险在交强险承保期间内;本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审判决已生效;2.车辆挂靠协议一份,证明某甲公司与案外人赵乙约定车辆运营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全部承担;3.保险法相关条文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证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限;4.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商业险151488.54元。经查,对原审案件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并无异议。关于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司法解释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已有明确规定;相关法条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对于法条的理解本院在说理部分阐述;相关商业险的赔付,本院已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按各自责任确定比例后,再赔付本方交强险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交强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交强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交强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交强险基本原则。本案申请再审人赵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只要有责任,交强险应先行赔偿给受害人。某甲公司提出按各自责任比例独享交强险的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与他人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原告方要求某甲公司在本案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审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员怠于应诉,致使两者法律关系无法查清,根据相关规定,由驾驶员和机动车登记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被告赵甲与某甲公司负连带责任正确。3.关于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互负连带赔偿问题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两辆电动自行车相碰后,原审原告袁某某倒地又被赵甲驾驶的货车碰撞致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判决陈某某、赵甲、某甲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正确。综上,某甲公司、赵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甲公司、赵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 某审判员 宋某某审判员 周 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