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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裴某乙等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某甲,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原保定市煤建公司运输队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焕芹,系裴某甲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某乙,女,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无线电材料总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某丙,女,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烟厂家属工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某丁,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化学试剂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某戊,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保定市电缆电线厂下岗职工。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的委托代理人:岳文彪,男,系裴某丁之夫。申请再审人裴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保民一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某甲申请再审称,侯玉亭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公证处自身原因致使《遗嘱公证》被撤销,仅仅只是程序上的,侯玉亭所立《遗嘱》是真实、合法的。原审判决认定公正程序被撤销,而认为遗嘱也被撤销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申请再审人作为合法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候玉亭合法享有的部分,原审判决错误的认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裴某乙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其母亲候玉亭见证遗嘱是真实思想表达,应依该遗嘱为依据依法改判。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侯玉亭2004年时已患脑血栓后遗症并发老年性痴呆,没有表达能力,根本不可能自己到公证处公证,公证书是虚假的,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公证遗嘱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侯玉亭生前办理的(2004)保一证民字372号公证书,已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原一、二对裴春成要求按照该公证遗嘱进行继承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裴春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春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