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邓选平与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选平,陈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邓选平,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钊洪,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惠玲,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选平诉被告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选平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选平撤回起诉处理。���判员潘金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