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朵秀、唐启建、唐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唐启建,兰朵秀,唐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启建。被执行人兰朵秀。被执行人唐文豪。法定代理人兰朵秀,系唐文豪母亲。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朵秀、唐启建、唐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1706441.04、利息139928.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468元,共计1857837.2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5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自己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河池市上任某组生活安置区私房一栋【房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某某号;土地使证号为:河国用(2009)第某某号】以170万元变卖给他人;并一致同意从170万元中预留20万元作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和交纳税费(不足部分仍从购房款中支付,剩余的交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房屋买受人实际向法院交纳购房款150万元。依本案生效调解书约定,本院支付给唐某某(系被执行人兰朵秀、唐启建未成年儿子,2004年5月12日出生)生活费10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864元,余款1379136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78701.21元。此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