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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商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与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商初字第0075号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杨建兵,该场场长。被告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与被告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