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商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与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商初字第0075号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杨建兵,该场场长。被告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与被告嘉吉饲料(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门市景阳生猪养殖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