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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袁华亮与董宗伟、隆尧县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亮,董宗伟,隆尧县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袁华亮,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宝峰,系原告袁华亮之子。委托代理人程纪双,男,南宫市司法局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宗伟,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隆尧县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负责人李现民,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亮诉被告董宗伟、隆尧县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产品销售者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亮因部分证据不足,表示待证据完善后另行起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华亮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袁华亮负担。审判长  孙保仲审判员  贾文辉审判员  宋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