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简新国与被上诉人刘洋、曹国伟、人寿财险驻马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新国,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伟,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威,公司法律部经理。上诉人简新国因与被上诉人刘洋、曹国伟、人寿财险驻马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简新国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简新国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简新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全部退还上诉人简新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峰审 判 员 王 朗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爽—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