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吴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吴锡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0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负责人:范题,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路根,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锡龙,男,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吴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路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锡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14000元用于购买东莞市新世界花园帝景台七座8B号房产,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同时以该房产为案涉借款本息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然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第八章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抵押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7257.58元及利息3978.65元(前述利息计至2013年5月31日,之后部分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止);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0061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位于东莞新世界花园帝景台七座8B房产享有优先收偿权;4、本案诉讼法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锡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8日,被告吴锡龙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与原告(原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吴锡龙提供贷款714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东莞新世界花园帝景台七座8楼B室房产,贷款期限为15年,即从2001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65‰,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原告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被告吴锡龙。被告吴锡龙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180期。借款到期,被告吴锡龙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原告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被告吴锡龙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借款期间,被告吴锡龙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抵押物。原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即本案原告。案涉抵押房产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2001东房抵证字第160号),抵押权人为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1月10日向被告吴锡龙发放了贷款714000元,但被告吴锡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已经连续拖欠6期以上到期贷款本息,截至2013年5月29日,尚欠贷款本金197257.58元、利息(含罚息)3978.65元。为收回上述贷款,原告委托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主张本案律师费为10061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个人住房贷款转存凭证、个人住房贷款借据、《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对账单、结清试单、拖欠明细清单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吴锡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和被告吴锡龙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吴锡龙发放了贷款7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系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变更而来,依法承受其权利和义务,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吴锡龙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累计已超过六个月,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即原告请求被告吴锡龙立即归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97257.5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5月29日,利息(含罚息)为3978.65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锡龙自愿以其房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锡龙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97257.5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5月29日,利息(含罚息)为3978.65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涉案抵押物(被告吴锡龙名下位于东莞新世界花园帝景台七座8楼B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承担213元,由被告吴锡龙承担4257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锡龙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兢代理审判员 王华科人民陪审员 李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