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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孙全、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常立花,孙全,孙晋前,周德玉,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8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常立花,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孙全,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孙晋前,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德玉,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军,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常立花、孙全、孙晋前、周德玉、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仰会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