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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洪光与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光,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王洪光,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晨钟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88488XX-X。法定代表人:丁振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全,村委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光与被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王洪光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