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贺秋力、宋中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贺秋力,宋中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巴特尔,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贺秋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宋中英,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特尔与被告贺秋力、宋中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特尔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特尔撤回对被告贺秋力、宋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