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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贺秋力、宋中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贺秋力,宋中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巴特尔,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贺秋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宋中英,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特尔与被告贺秋力、宋中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特尔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特尔撤回对被告贺秋力、宋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