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中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戴兵与黄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黄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中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戴兵。委托代理人刘焱军。被告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与被告黄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