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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中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戴兵与黄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黄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中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戴兵。委托代理人刘焱军。被告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与被告黄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