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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9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921-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负责人章怀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86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