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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夏奇江与张腾、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奇江,张腾,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夏奇江。被告:张腾。被告: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周峰。委托代理人:张玖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奇江诉被告张腾、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奇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奇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奇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411元,由原告夏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茅忆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