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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村民委员会,高志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诉讼代表人:高利强,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诉讼代表人:高秀中,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诉讼代表人:高连华,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诉讼代表人:高书,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诉讼代表人:高顺,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海文,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高志祥,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号。上诉人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提交的原告名单中,有部分表明本案诉状内容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诉状中所列原告的主体资格缺乏真实性,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遂裁定驳回原告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的起诉。裁定后,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高利强等655名村民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以一个主体有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道理,所有原告都属于自愿参加诉讼,所以无一人让到法庭重新登记。请求撤销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高志祥答辩称,本案诉讼请求不是原告655名村民的真实意思表达只是高利强等五人的意思,请求驳回原告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的调查核实,本案的诉状内容不是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655名村民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到庭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本案以迁西县罗家屯镇上梨树峪村655名村民作为主体资格不适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立锁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