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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坤养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王坤养。辩护人高元亮,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礼海。辩护人王铭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养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颜礼海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蒋科伟、代理检察员闫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养及其辩护人高元亮,被告人颜礼海及其辩护人王铭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2013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王坤养通过电话联系外号叫“老K”的男子(在逃)给林某壮(另案处理)送麻古。之后,“老K”携带毒品到海口市宝嘉宾馆512房,将20粒麻古交给林某壮。事后,林某壮付给王坤养购毒款人民币700元。2、2013年5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坤养打电话联系卢达(另案处理),双方商定交易100克冰毒,冰毒价格每克人民币120元。之后,王坤养将100克冰毒交给被告人颜礼海,叫颜礼海带去琼海市文华荷泰酒店811房与其会合,准备贩卖给他人。颜礼海将该100克冰毒带到文华荷泰酒店811房交给王坤养后,王坤养在该酒店811房将100克冰毒贩卖给卢达。3、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王坤养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南龙酒店五楼客房里将5克冰毒卖给林某壮,冰毒价格每克人民币140元。4、2013年5月5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抓获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等人,当场从王坤养处缴获冰毒共计7.73克、K粉8.71克、麻古21粒共计1.8克和现金人民币11900元等财物;从颜礼海处缴获冰毒6.71克、麻古25粒共计2.23克和手枪1支及子弹3发等物品。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坤养贩卖冰毒119.44克、K粉8.71克、麻古66粒;被告人颜礼海贩卖冰毒106.71克、麻古25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礼海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王坤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颜礼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均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颜礼海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坤养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1、其介绍林某壮向“老K”购买麻古,没有参与贩卖麻古;2、其不清楚贩卖给卢达的冰毒重量;3、其没有将5克冰毒贩卖给林某壮,仅是将冰毒放在酒店房间后,林某壮擅自取走。辩护人高元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养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养参与贩卖20粒麻古给林某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坤养只是居间介绍,并未直接参与交易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认定王坤养参与贩卖毒品;2、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王坤养贩卖给卢达的冰毒数量;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养贩卖5克冰毒给林某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被告人王坤养认罪态度好,且属于以贩养吸,请求对被告人王坤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礼海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伙同王坤养贩卖冰毒。辩护人王铭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礼海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礼海参与贩卖冰毒给卢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对颜礼海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日前后,为从中牟利,被告人王坤养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外号叫“老K”的男子(在逃)卖麻古给林某壮(另案处理),约定由王坤养以每粒人民币26元的价格和“老K”购买麻古,再以每粒人民币35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壮,并由“老K”送麻古给林某壮。之后,“老K”携带毒品到海口市宝嘉宾馆512房,将20粒麻古交给林某壮。事后,林某壮付给王坤养购毒款人民币700元,王坤养从中获利人民币180元。2、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坤养在海口市将100克冰毒交给被告人颜礼海保管,准备用于贩卖。之后,王坤养打电话联系卢达(另案处理)交易毒品,商定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贩卖100克冰毒给卢达。当晚,王坤养入住琼海市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后,打电话叫颜礼海带冰毒过去会合,承诺给予颜礼海报酬人民币2000元。之后,颜礼海携带该100克冰毒到文华荷泰酒店811房。王坤养打电话让卢达来到文华荷泰酒店后,在该酒店811房将100克冰毒贩卖给卢达。3、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王坤养和林某壮约定交易毒品,由王坤养卖给林某壮5克冰毒。当晚,王坤养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南龙酒店五楼506房将5克冰毒交给林某壮。事后,双方商定林某壮赊账购买毒品,冰毒价格每克人民币140元。4、2013年5月5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抓获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等人,当场从王坤养处缴获冰毒共计7.73克、K粉8.71克、麻古21粒共计1.8克和手机3部、现金人民币11900元等财物;从颜礼海处缴获冰毒6.71克、麻古25粒共计2.23克和手枪1支及子弹3发、手机2部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5月5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抓获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和林某壮时,依法分别对王坤养、颜礼海、林某壮携带的包裹进行搜查,从王坤养携带的挎包里查出并扣押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1包、用玻璃瓶装的冰毒疑似物1瓶、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疑似物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21粒和手机3部、现金人民币11900元以及姓名为张长建的居民身份证1张;从颜礼海携带的挂包里查出并扣押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1包、用玻璃瓶装的冰毒疑似物1瓶、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25粒和仿六四式手枪1支、仿六四式子弹3发以及手机2部等物品;从林某壮处查获麻古疑似物20粒、冰毒疑似物3包等毒品和手机3部。(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5月5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坤养时,依法扣押到王坤养使用的大众途威牌越野车1辆。2013年5月23日,该车已发还给王某弟。(三)指认笔录和照片⑴被告人王坤养的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5月6日,被告人王坤养归案后指认了其伙同颜礼海贩卖冰毒、收取毒资以及被抓获的地点,其指认贩卖100克冰毒给卢达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其指认收取卢达交付购毒款2100元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七天连锁酒店前;其指认携带毒品被抓获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同年7月29日,被告人王坤养还指认了其将5克冰毒交给林某壮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南龙酒店五楼506房。⑵被告人颜礼海的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颜礼海归案后指认了其伙同王坤养贩卖冰毒和被抓获的地点,其指认结伙贩卖100克冰毒给卢达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其指认携带毒品和枪支被抓获的地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四)鉴定意见⑴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793号《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3年5月5日抓获被告人王坤养时,从其携带的挎包里扣缴到2包毒品可疑物、1瓶毒品可疑物和1包红色药片,经检验鉴定,其中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俗称冰毒);1瓶用玻璃瓶装的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8.71克,检出氯胺酮成份(俗称K粉);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含有21粒红色药片的毒品可疑物共净重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俗称麻古)。⑵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800号《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3年5月5日抓获被告人颜礼海时,从其携带的挂包里扣缴到1包毒品可疑物、1瓶毒品可疑物和1包红色药片,经检验鉴定,其中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瓶用玻璃瓶装的粉红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含有25粒红色药片的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⑶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鉴(痕迹)字(2013)103号《枪支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3年5月5日抓获被告人颜礼海时,从其携带的挂包里扣缴到1支枪型物品和3发弹型物品,经检验鉴定,该枪型物品为改制仿真手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该3发弹型物品均认定为弹药。(五)书证⑴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电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王坤养持有的手机和被告人颜礼海持有的手机、林某壮持有的手机、卢达持有的手机之间多次通话。⑵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琼海文华荷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2日和5日,有人以姓名为张长建的居民身份证分别登记入住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和1108房。⑶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琼海南龙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3日,有人以姓名为张长建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南龙酒店506房。⑷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5日中午13时许,贩毒嫌疑人卢达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交代其所贩卖的毒品是从被告人王坤养处购买,并提供王坤养已经入住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的线索。根据卢达提供的线索,当天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抓获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等人,当场从王坤养携带的挎包里缴获冰毒、K粉、麻古等毒品和手机3部以及现金人民币11900元;从颜礼海携带的挂包里缴获冰毒、麻古等毒品和枪型物品1支、子弹3发以及手机2部。⑸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坤养出生于1985年6月14日;被告人颜礼海出生于1966年7月12日。⑹被告人王坤养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坤养于2006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2007)第59号《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2007年6月7日,被告人王坤养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⑻海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海劳教字第3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200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坤养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4月8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⑼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2012)第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王坤养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⑽被告人颜礼海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颜礼海于1997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4日刑满释放;于2001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5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⑾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3年5月5日,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被抓获时,现场提取其尿液分别进行冰毒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均呈阳性反应。⑿琼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坤养人民币11900元已上缴琼海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⒀《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载明:大众途威牌越野车所有人是王某弟。(六)证人证言⑴冯某娇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日晚上20时许,她在文华荷泰酒店前台上班时,一名男青年过来开房,并出示了姓名为张长建的居民身份证。之后,她给那名男青年办理了811房的入住手续。同月5日上午,她又在酒店前台上班时,一个人过来用张长建的名字将入住房间转到1108房。当天下午,她得知公安民警要了解入住1108房客人情况,观看监控录像时,发现开811房的那名男青年和换1108房间的那个人以及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经常一起出入酒店,他们和居民身份证上张长建的相貌不相符。冯某娇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冯某娇对10张男性相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中的颜礼海是2013年5月2日入住文华荷泰酒店811房,以及同月5日入住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的其中一名男子。⑵王某弟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4月9日购买1辆大众途威牌越野车(车牌号:琼ALG0**),登记注册在他名下,该车平时主要由他使用,有时也用于出租。(七)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⑴林某壮的供述证实:他在几年前认识王坤养,近期经常交往,知道王坤养贩卖毒品。2013年5月1日晚上,他在海口市宝嘉宾馆五楼的房间里和王坤养一起玩时,询问王坤养是否有麻古出售,说是要购买100粒麻古。王坤养说可以叫人送毒品过来。之后,王坤养告诉他说已经和“老K”谈好毒品价格(每粒麻古价格26元),叫他在房间里等候“老K”过来。接着,王坤养说其有事要出去,就离开了房间。大约半个小时后,“老K”来到房间里交给他20粒麻古,让他将购毒款交给王坤养。之后,他打电话给王坤养确定购买麻古的价格。王坤养对他说20粒麻古共计700元(每粒麻古价格35元)。同月2日,他打电话和王坤养联系,说是次日要到海口将租用的轿车还给王坤养,并说要购买5克冰毒,让王坤养到时将毒品交给他。同月3日下午17时许,他开车来到海口后打电话联系王坤养。王坤养说其在定安。他开车赶到定安与王坤养会合,接着开车一起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入住南龙酒店五楼客房后,王坤养将1包冰毒(重约5克)交给他,并说其打包时多放了一些冰毒,叫他从中取出一些冰毒来吸食。之后,他取出冰毒和王坤养一起吸食。王坤养吸了几口后离开。同月4日上午,王坤养返回南龙酒店五楼客房,接着和他一起开车回屯昌。在返回屯昌途中,他问王坤养那5克冰毒的价格。王坤养说如果欠账的话冰毒价格每克140元。他表示同意欠王坤养购毒款700元。他和王坤养做生意计算的是总账,其中购买麻古、冰毒各欠王坤养购毒款700元,租用车辆欠王坤养租金3500元。同月5日上午,他从屯昌来到海口后,在海秀路将1000元现金交给王坤养,还欠王坤养3900元。之后,他和王坤养、“么老”(即颜礼海)一起来到琼海,入住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并在房间里一起吸食冰毒。当天下午18时许,他们在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时,公安民警从他携带的电脑包里查获冰毒3包、麻古20粒、海洛因2包等物品,其中,冰毒是王坤养卖给他吸食后剩余的,麻古是王坤养、“老K”贩卖给他的;公安民警还从王坤养、“么老”身上查获毒品,从“么老”携带的挂包里查获1支枪。林某壮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林某壮对10张男性相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中的王坤养是将毒品卖给他的男子。⑵卢达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日晚上,他用手机先后接到“炮哥”(即王坤养)的电话,双方约定由他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炮哥”购买100克冰毒,“炮哥”叫他过去文华荷泰酒店811房间。之后,他赶到文华荷泰酒店811房,看到“炮哥”、“么海”(即颜礼海)在房间里。他们一起吸食冰毒后,“炮哥”在房间里将100克冰毒交给他。接着,他携带冰毒和“炮哥”下楼,来到“炮哥”的轿车上谈购毒款如何支付。他身上带有部分现金,付给“炮哥”购毒款4900元,并约定剩余的购毒款几天后再给付。同月3日晚上,“炮哥”打电话给他催要购毒款。之后,他在银海路七天酒店处付给“炮哥”购毒款2100元,并约定剩余的购毒款等到毒品出售后再给付。卢达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卢达分别对10张男性相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中的王坤养是在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向其贩卖100克冰毒,外号叫“炮哥”的男子;确认其中的颜礼海是与“炮哥”一起贩卖毒品,外号叫“么海”的男子。(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⑴被告人王坤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1日下午,林某壮从屯昌来到海口后,和他一起入住海口市宝嘉宾馆512房间。林某壮在房间里问他是否有麻古要贩卖,说是要购买100粒麻古。他对林某壮说可以叫人送毒品过来。之后,他打电话给“老K”,双方商定由“老K”送麻古给林某壮,事后再由他以每粒麻古26元的价格付款给“老K”。接着,他告诉林某壮说已经和“老K”谈好交易毒品的事,并让林某壮以每粒麻古35元的价格付款给他。林某壮表示同意。随后,他离开宾馆房间,叫林某壮在房间里等候“老K”过来交易毒品。事后,林某壮告诉他说“老K”交给其20粒麻古,并付给他1000元钱,其中700元是购买麻古的购毒款。由于“老K”还欠他的钱,他因此没有付给“老K”520元购毒款。同月2日上午,他在海口市海德路路口龙泉之星酒家附近将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重量共计100克)交给颜礼海,叫其保管该2包冰毒,说是找到买家后,由其送毒品到交易的地方,交易成功后分给其2000元报酬,并说一起混的话,还可以免费提供毒品给其吸食。颜礼海表示同意。之后,他先后用手机打电话和“妚达”联系,说是有冰毒出售。“妚达”表示要购买,双方约定冰毒交易价格每克120元。之后,他开车从海口市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当晚20时30分许,他用张长建的身份证在银海路文华荷泰酒店开房入住811房间。接着,他打电话叫颜礼海携带那2包冰毒到琼海文华荷泰酒店811房会合。当天晚上,颜礼海带毒品过来后,他打电话叫“妚达”过来文华荷泰酒店。不久,“妚达”来到文华荷泰酒店811房间,他们一起在房间里吸食冰毒。之后,他叫颜礼海将冰毒拿出来。颜礼海从挎包里取出2包冰毒交给他。他转手将那2包冰毒交给“妚达”,并说冰毒重量共计100克,接着和“妚达”商量如何支付购毒款(总计12000元)。他和“妚达”、颜礼海从房间出来后,“妚达”在他的轿车上交给他购毒款4900元。当晚,他和颜礼海开车从琼海返回海口。同月3日傍晚,他和林某壮约定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壮5克冰毒。当天晚上,他和林某壮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后,一起入住银海路南龙酒店506房,他在房间里将5克冰毒交给林某壮。事后,林某壮购买冰毒的700元购毒款没有付给他。当天晚上,他们来到琼海市后,他打电话叫“妚达”付给他剩余的购毒款。之后,“妚达”在银海路七天酒店前面付给他购毒款2100元,双方商定剩余的5000元购毒款等到“妚达”将毒品出售后再给付。同月5日下午18时许,他在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被抓获时,公安民警从他携带的挎包里查获冰毒、K粉、麻古等毒品和手机3部以及现金11900元。被告人王坤养还在庭审中供称,公安民警从颜礼海身上查获的毒品是他交给颜礼海吸食的。被告人王坤养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王坤养分别对10张男性相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中的颜礼海是一起贩卖毒品的同伙;确认其中的林某壮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确认其中的卢达是向其购买毒品,外号叫“妚达”的男子。⑵被告人颜礼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日,王坤养用手机拨打他的手机,叫他过去海口市龙昆南路与海德路交叉路口附近的龙泉之星酒家处。他来到龙泉之星酒家附近后,王坤养将1个黑色塑料薄膜袋(装有2包用透明袋包装的共计100克冰毒)交给他保管,并说跟其一起贩卖毒品就免费提供毒品吸食。他将那2包冰毒放进随身携带的挂包里。当天晚上22时许,王坤养打电话叫他将那100克冰毒送到琼海市嘉积镇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并说要给2000元钱报酬。当天晚上,他租乘出租车携带那100克冰毒从海口来到琼海文华荷泰酒店,在酒店811房见到王坤养。接着,王坤养打电话叫人过来酒店房间。不久,“妚达”(即卢达)来到文华荷泰酒店811房。他们一起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后,王坤养叫他将带来的那2包冰毒交给“妚达”。他从挂包里取出那2包冰毒交给王坤养,王坤养接过冰毒后交给“妚达”。之后,他们离开房间来到酒店停车场王坤养的越野车上,“妚达”将4900元钱交给王坤养后离开,他和王坤养也开车回海口市。事后,王坤养也没有付给他2000元钱报酬。同月5日下午18时许,他和王坤养、“妚壮”在文华荷泰酒店1108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他携带的挂包里查获冰毒、麻古等毒品和1支仿制手枪、3发子弹等物品。其中,毒品是王坤养给他用于吸食;枪支和子弹是他于2013年3月份在海口市明珠广场附近的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名新疆籍的男子购买,平时放在挂包里随身携带用来防身。被告人颜礼海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颜礼海分别对10张男性相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其中的王坤养是让其携带冰毒到琼海一起贩卖毒品的同伙;确认其中的卢达是在文华荷泰酒店811房向王坤养购买冰毒,外号叫“妚达”的男子。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告人王坤养参与贩卖20粒麻古给林某壮并从中牟利的事实,有林某壮的供述和电话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坤养在侦查阶段亦曾经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王坤养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坤养伙同被告人颜礼海将100克冰毒贩卖给卢达的事实,有卢达的供述和电话通话清单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亦均在侦查阶段曾经供认,其供述的毒品种类、数量、包装特征和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以及支付购毒款等细节相吻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坤养将5克冰毒贩卖给林某壮的事实,有林某壮的供述和电话通话清单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坤养在侦查阶段亦曾经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王坤养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贩卖毒品,其中,王坤养贩卖冰毒119.44克、K粉8.71克、麻古66粒;颜礼海参与贩卖冰毒106.71克、麻古25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颜礼海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王坤养是毒品所有者、组织者和获利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礼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坤养的辩护人请求对王坤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颜礼海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枪支、子弹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并随案移送的相关手机系被告人王坤养、颜礼海用于贩卖毒品的通讯工具,且属于其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坤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颜礼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枪支、子弹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亮锡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胡丽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玲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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