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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龚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红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67号罪犯龚红军,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保中法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4月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龚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龚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