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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长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玉喜、贺红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长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玉喜,贺红,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山西长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四娃,总经理。被申请人朱玉喜,系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贺红,系太原市双赢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玉喜,董事长。申请人山西长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玉喜、贺红、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冻结被申请人朱玉喜、贺红、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价值的财产;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玉喜、贺红、山西晋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