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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阳美文与阳柏荣、邓金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美文,阳柏荣,邓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阳美文(又名阳文仔),男。被执行人阳柏荣(又名阳柏文),男。被执行人邓金芝,女。本案执行标的额48225元。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于2013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阳柏荣的银行存款2000元。余款因阳柏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