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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人李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升祥。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1)汕阳法民二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依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保险费引发纷争,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被上诉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仅仅针对建设施工方面的建设施工合同,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明显不同,不能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是对上述规定的误读,有扩大解释之嫌。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1)汕阳法民二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2011)汕阳法民二初字第91号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已记载“保险标的名称: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XSZQ-5标”、“保险工程地点地址: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XSZQ-5标”,该保险标的物涉及铁路设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经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以保险标的物是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其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芝涵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