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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军远、李伟与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远,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超,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国,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因与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及委托代理人李家军,被上诉人孟凡超及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的委托代理人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