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军远、李伟与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远,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超,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国,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因与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及委托代理人李家军,被上诉人孟凡超及被上诉人孟凡超、孙家国的委托代理人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军远、李伟。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