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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25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间,被告人沈某、“赵龙”(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上阳村等地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一场(中间停了一天),每场参赌人员有10余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在此期间,关东杰(已判刑)在该赌场参与管理并负责洗牌、抽头6天计11场,胡亚波(已判刑)负责为赌场招揽赌客,白前、白居(均已判刑)为该赌场“护场子”4天,魏广俊(已判刑)在该赌场负责洗牌、抽头4天,郭守东(已判刑)为该赌场望风3天5次,郑岳玖(已判刑)提供其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马盘郑家的房屋作为赌场的场地3天。2012年12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对临时开设在北仑区白峰镇上阳村石山282号的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关东杰、白前等人及部分参赌人员,并查获“硬牌九”1副、抽头款人民币5600元(已被没收)。2013年8月15日上午,民警根据线索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村满塞桥头16号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另经查明:被告人沈某从赌场共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关东杰、胡亚波、魏广俊、白前、白居、郭守东、郑岳玖的供述,证人王某、郑某、李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06)甬仑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甬仑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于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俞毅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