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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圣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圣,张俊秀,潍坊东岳石料有限公司,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6-1号原告山东金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圣。被告张俊秀。系被告王圣之妻。被告潍坊东岳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圣、张俊秀、潍坊东岳石料有限公司、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帐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20000元及第三人山东东方誉源现代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寿国用(2012)第00103号工业用地一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圣、张俊秀、潍坊东岳石料有限公司、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