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戴锋,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迎荣,,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按政策购五七工保险),原告为其交纳3.4万余元及新华商业保险一年2500元,并购制数千元家具家电。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虽经亲友多次劝说无效,双方现已分居,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被告退给原告垫付购保险费37081.60元。原告黄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2011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证据三、收据及证明条据四张,证明结婚时原告购置的财产。证据四、证人付某某、李某某出庭证言。付某某证言内容为:“证人在原、被告没有结婚前就认识双方,2011年8月证人介绍原、被告认识的,当时说被告同意结婚,就给被告买一份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后来花了3.5万元,黄某某买的。2013年9月份原告找证人为解决原、被告双方矛盾,请证人说和,过不成退原告钱,之后找到被告,被告说家具拉走,钱不退。被告每个月找原告要1700元。”李某某证言内容为:“2013年9月15日晚六点左右,证人去找原告,当时原告没在家,被告在家,过了一会原告回来了,双方言语不合,被告让原告交钥匙走。”证据五、缴纳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交纳的养老保险费34581.60元。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是自愿为被告购买的保险,不存在退还。被告现有多种疾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被告周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老河口市红十字会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患高血压Ⅱ级(极高危组)、冠心病。证据二、2011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协议书有异议,认为两份协议内容不一致;对证据四证人出庭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陈述不完整;对证据五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协议书,其打印的内容及签名捺印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协议书一致,且被告提交的协议书手书添加部分原、被告均无异议,故对此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证人出庭证言,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证据本院亦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原告以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双方现已分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被告退给原告垫付购保险费37081.6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共同生活多年,拥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相互增进联络,在家庭事务的处理上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