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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辉与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黄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84号原告:赵辉,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黄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赵辉承担。审判长  单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