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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郑勇,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伟,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勇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