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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赵佳国与赵佳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赵佳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驻寿光市银海路51号。被告赵佳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驻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北方地产大厦12A层6层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诉被告赵佳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学丰审 判 员  侯秀华代理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敬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