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魏小红、谢翠英诉被告赵芝强、潘演群、刘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红,谢翠英,赵芝强,潘演群,刘多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9号原告魏小红,男,生于1959年11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益通路桥公司职工。原告谢翠英,女,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公路局退休职工,系原告魏小红之妻。被告赵芝强,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个体户。被告潘演群(现用名潘演琼),女,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系被告赵芝强之妻。被告刘多友,男,生于1958年3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红、谢翠英与被告赵芝强、潘演群、刘多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错误确定了部分被告主体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本案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红、谢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小红、谢翠英负担。审 判 长 赵加锋代理审判员 李卓君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