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676-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5-346号(33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晓芬。(34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34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莉。(34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君。(34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33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琳。上列六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33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和。(33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少军。(33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34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军志。(34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学安。(34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周。上列六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335—34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振行。委托代理人王探宝,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琳等12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二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0-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国企改制遗留问题而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问题。从《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请示》、《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产权转让合同》、《协议书》、《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改制员工补偿及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中涉及的内容,可以认定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前身改制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是由深圳市勘察测绘院经改制后变更登记现名称。因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前身改制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应当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关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只受理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而不受理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关于刘晓琳等12人提供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深勘院刘晓琳等人信访问题的回复》的约束力问题,该回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信访的回复,不产生对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争议的认定约束力。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刘晓琳等12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刘晓琳等12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玉婵(兼)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