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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营与井金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营,井金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陈营,男。被申请人:井金镯,男。申请人陈营因与被申请人井金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XXX**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井金镯所有的皖LXXX**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高青所有的皖L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陈营,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滨河路航运局宿舍3号。身份证号:342201196711261018。被申请人:井金镯,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沱河办事处商场路1号34幢4单元11室。身份证号:342201197504200671。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井金镯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井金镯所有的皖LD67**号小型客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高青所有的皖LD0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王恒民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