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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郑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郑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74号原告: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负责人:曹国柱,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武昌、李立国,均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法定代表人:郑宇辉。被告:郑宇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原告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奔码公司)诉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郑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公司、郑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奔码公司诉称:2011年11月至2013年期间,原告奔码公司向被告中天公司出售货物多批,被告中天公司收到货物后,至今尚欠原告奔码公司货款133694.42元。被告郑宇辉是被告中天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奔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奔码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33694.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奔码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送货单(原件)2份;2.对账单(复印件)2份;3.付款承诺书(原件)1份。因被告中天公司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被告郑宇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两被告应诉,公告期限届满,两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奔码公司与被告中天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中天公司向原告奔码公司订购打印耗材。原告奔码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4日、6日向被告中天公司供货并出具送货单,送货单上收货单位签章处有“吴鉴全”的签名。2012年12月11日,被告中天公司向原告奔码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内容为:“兹有供应商奔码货款,总价RMB:163694.42元,经双方协商,拟定如下支付计划:2012年12月31日,支付RMB:50000元;2013年1月31日,支付RMB:50000元;2013年3月31日,支付RMB:63694.42元。在支付完两期款项共RMB:100000元后,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按原有月结方式正常供货。”被告中天公司在付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被告郑宇辉在付款承诺书上签名。此后,被告中天公司仅向原告奔码公司支付了货款30000元,余款133694.42元拖欠至今。另查,被告中天公司属企业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宇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奔码公司与被告中天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中天公司向原告奔码公司订购货物、原告奔码公司依约供货,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恪守合同义务。被告中天公司向原告奔马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中天公司应当按约定的支付计划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现被告中天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仍拖欠原告奔码公司货款133694.42元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向原告奔码公司支付前述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奔码公司由于被告中天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关于被告郑宇辉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与原告奔码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中天公司,且付款承诺书中未明确被告郑宇辉对所欠货款承担个人责任,而根据付款承诺书中“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按原有月结方式正常供货”的表述判断,付款承诺的主体应为被告中天公司,被告郑宇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被告中天公司的债务。被告中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奔码公司主张被告郑宇辉对被告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天公司、郑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货款133694.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奔码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中天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汪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光宇 微信公众号“”